金枝在上 第27节(2 / 2)
闻言,龙四海眉头紧蹙,眼中闪过一丝狐疑。
“你杀的?”
“是。”
“你若要自首,大理寺去便是,为何要来找本宫?”
女子抬头看她,烛火映出她眼波轻荡:“奴,想要与殿下做一笔交易。”
“本宫只要查出真凶,怕是没什么交易好与你做。”说着,她便要吩咐阿昭派侍卫进来拿人,却被这女子拉住了手。
“殿下且慢,小女子的消息,定是殿下感兴趣的。奴杀乐英勋,实属无奈之举,只要殿下能助小女子逃脱死劫,小女子定知无不言。”
她话语恳切,却唤来龙四海一声冷笑。
“你们北魏人一个个的,空口套白狼都是好手。你上下嘴皮一碰一合,本宫就要为你这个所谓的消息破坏两国邦交,你觉得可能吗?”
“若从头到尾就没有邦交一说呢?”女子霍然开口,望着龙四海,目光灼灼,“若北魏使臣团来蜀国,本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殿下又当如何?”
她话里有话,龙四海抿紧了唇。
“你什么意思?”
女人不说话了,却是反问道:“殿下可否助奴逃生?”
龙四海定定地看着她,半响才道:“证据,不管你手上捏了什么消息,本宫要先看到些证据才可定夺。”
屋外日落西山,房间里越发暗淡了起来,龙四海与白袍女子相视无言,一时竟僵持起来。不知过了多久,白袍女才像是下了决心似的,从怀里掏出一张纸来:“这是奴临走前从驿馆偷出来的,请殿下明鉴。”
龙四海从她手里接过被叠成小方块儿的纸片,打开一看,才发现竟是一封信件,其他地方都被烧毁,只剩几个字还算清晰:“……以黄金两千两,换图纸……”
信息早已辨别不清,龙四海将信纸放在烛火下细看,又问:“你确定这信纸是从驿馆偷来的?”
“是,是大使臣房间里的。”
闻言,龙四海皱紧了眉头。
这竹纹信纸厚实不透墨,乃是蜀国六部特用的。而六部的信纸却出现在了何炳的房中,再加上这令人瞠目咂舌的交易——两千两黄金巨额,只为换取一张图纸。
这让她在对待白袍女的事情上,不由慎之又慎。
她上上下下地打量了白袍女一番,又问“你既然知道这消息,为何不直接去找诏狱卿或者大理寺,要来本宫处?”
白袍女眨了眨眼:“因为殿下是奴的希望。”
龙四海挑眉:“希望?”
“六年前若水河畔,殿下一剑差些将乐英勋送去了阎王殿,正是此事,让奴能在乐府里熬过了又六年……”
说着,白袍女原本清脆的声音竟变得有些沙哑起来,眼眶似乎也带了些红。
她朝龙四海笑笑:“殿下莫看奴今日这般模样,十几年前,奴也曾是阿父阿母的掌上明珠,出云受人敬仰的公主。”
龙四海瞳孔倏然缩紧。
这女人说自己是出云族的公主?
出云国原是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国家,位于蜀国和魏国交界处,民风剽悍,以游牧为生。十多年前,魏国先皇假借庆生之名将出云族的可汗骗进了魏国国都,而后乘人不备取了他的首级,又以雷霆之势出兵攻打,一举夺下了出云国,这才拉开了蜀国与魏国五年苦战的帷幕。
所有人都以为出云皇族在那场血腥的战争中被斩杀殆尽,然而此时这女子却说自己是出云国的皇裔。
望着龙四海诧异目光,白袍女笑意苦涩;“不瞒殿下,当初北魏领头攻打出云的,正是乐英勋;他见我年幼貌美,不由起了歹心,将我掳回魏国,困在乐府十余年,押玩取乐。”
说着,她猛然拽下了自己的白袍,烛火之下,龙四海隐隐见得她白皙的手臂锁骨处,全是红紫疤痕,触目惊心。
她将白袍扔在地上,大大方方地看着龙四海,眼里泛着水光:“我们出云人,生死随天,却总要落叶归根,魂归故里。奴一生颠沛,唯愿活着回到出云,为奴的族人亲故刻碑立坟,而后与他们一同长眠于白云蓝天之下,而非窝囊地死在北魏那些狗贼的手上!”
说起被屠杀的亲人,她眼中闪过一丝恨意。
“因为殿下壮举,奴在乐英勋身边又熬过了六年,终于得了他的信任,陪在他左右。每夜,奴都将出云独有的狼毒草汁和在口脂中,涂在嘴上,与他亲热时,那毒便也进入了他的身体里……”
“终于,他终于死在了我手上!死于我们草原的狼毒!”
她怔怔地看着龙四海,提起乐英勋的死亡,脸上表情没有丝毫的惶恐,却是大仇得报的快意。
龙四海被这一出突如其来的爱恨情仇惊得说不出话来,定定地望着白袍女,一时之间竟然没了主意。
“所以……所以你想让本宫将你活着送回出云?”
“嗯。”白袍女定定点头,“若是殿下能做到此事,奴不但现在就可以告诉您北魏使团来蜀的一切,事成之后,奴愿以出云宝藏相谢。”
“出云……宝藏?”龙四海闻言,呆愣了一瞬,而后没出息似的舔了舔唇,“你的意思是,那传说,是真的?”
传闻里,出云族世代征战草原,在几百年前曾是称霸大陆的存在。也正因此,皇族有一批世代相传的巨额黄金被藏在大陆的某一处。当年北魏先皇选择攻打出云,估计也是信了这传言,然而却是一无所获。
随着出云轻而易举地被灭族,许多人都觉得这传言只怕是假,压根儿就没什么宝藏。
白袍女又笑笑:“奴以故国起誓,只要殿下将奴送回出云,这传说,便是真的。
第三十四章 宠妾灭妻
龙四海一番思索下, 决定与白袍女做这个交易。两国打仗需要巨额银两,有亏国之根本。北魏如此滑头,三年后的战争恐怕是不可避免, 既如此,她不妨先将这军费夺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