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分权相制(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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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昺为此还进行了下一步安排,他保留了皇帝任命丞相的权力,并将权力进一步拆分。中书门下省和尚书省又不设主官,却由两相分领即是防止出现宰相专权,从而导致出现独相的问题。而为了解决部门间各自为政的问题,他沿袭了中枢部门的首脑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做法。

所以实际上国家的最高权力是掌握在‘群相’的手中,而政事堂才是最高权力机构。赵昺久烦于政事,因此早就一改日日早朝,为五日小朝、朔望大朝。那么正好借此形成旬日开政事堂议论国家大事,朔望召开大朝会,如此是官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处理公务,而不是天天拜见皇帝。而他自然也能偷闲,参加大朝会更多的是表明自己还活着,仍然是国家的最高元首。

能够参加政事堂会议的,赵昺设想分为三种:一种是日常会议,另一种是常务会议,再一种是扩大会议。

日常会议由中书门下省左右两相、尚书省左右两相、知枢密院使及御史台御史大夫参加,对国家日常政务进行讨论,做出决策后形成文书报皇帝审核批准后执行,轮流由中书门下省和尚书省主持讨论;常务会议则由皇帝参加并主持,对近期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讨论和做出决策。

至于扩大会议,就是对常务会议上有较大争议难以做出决策,或是在突发重大事件,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意见或参与决策时,将增加参会人数,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参与表决。而为了避免出现混乱,赵昺吸取前人的经验,认为必须限定参与人的资格。

当然无论哪种会议,在出现争论时,他保留了‘拍板’的权力。而赵昺也让枢密院保持了独立性,防止相权侵夺军权,又让武人有了参与政事的机会,从而防止文官不顾实际情况,妄自发动战争或裁撤军队,减少开支,给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皇帝将军权完全掌握在手中,也能够平衡朝局,保证权力斗争中多一张底牌。

对于司法机构,赵昺基本沿袭了过去的惯例。商周时期,中央司法官之名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此“大理”非云南大理自治州的那个“大理”。至秦汉时期,大理改名为“九卿”中的廷尉。廷尉的职能是掌管天下刑狱之事,廷尉的办公之处又叫廷尉署。

但是从汉代的几个皇帝,如汉景帝和汉献帝就想着搞复古运动,将廷尉重新改为大理,不过每次改完又改回来了。直到北齐时期,皇帝最终将廷尉改名大理,并冠以“寺”之级别,使得大理寺正式成为中央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

论职权,到当时为止,审判、核查的司法职权都是掌握在大理寺之手,机构设置比较简单,能够改变其决定的也就是皇帝了。隋唐时期开始实行三省六部制,中书、门下成为中央机关,而六部之一的刑部主管典狱刑罚之事。

按理来说,刑罚之事应该由刑部包办了,但是在这时,刑部还只是一个做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较少裁决具体案件。大理寺非但没有被取消,反而职能与构架更加完善,与刑部和御史台共称唐代司法“三法司”。按照唐律,大理寺卿的品级为从三品,要比正三品的刑部尚书级别低一级,他统筹整个寺内的刑侦审案,少卿则协助寺卿工作。

正是由于大理寺负责刑侦审案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人们又酷爱听推理侦案故事,所以很多侦探题材古装剧中,大理寺出镜率非常高,形象可谓深入人心。而为现代人熟知的唐代名臣狄仁杰,他就曾经在大理寺任从六品上的寺丞,负责核查来自全国各地上报的案件,一年清理上万案件的壮举就是在这时完成的。

一句话归纳,大理寺卿组织大理寺成员审理案件,如果罪行到了需要流放或判死刑的程度,就要报请刑部和中书门下省复核。除了本职工作外,大理寺常与刑部和御史台,一起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被称为“三司推事”,后世所谓的“三堂会审”就是由此而来。

可以看出,大理寺在以大理寺卿为首的框架下开展工作,与刑部和御史台实行了职能分工:大理寺主管审案,给嫌疑人判处刑罚;刑部则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对大理寺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判断是否按大理寺的意见做决定,但是很少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而御史台则负责监察和纠劾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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