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七五章 制度下(2 / 2)

加入书签

武散官

正一品上 龙虎卫上将军 下 金吾卫上将军

从一品上 奉国上将军 下 辅国上将军

正二品上 骠骑大将军 下 车骑大将军

从二品上 骁骑大将军 下 飞骑大将军

正三品上 征东将军 下 征西将军

从三品上 征南将军 下 征北将军

正四品上 卫国将军 下 安国将军

从四品上 镇国将军 下 定国将军

正五品上 广威将军 下 明威将军

从五品上 宣威将军 下 信威将军

正六品上 前将军 下 后将军

从六品上 左将军 下 右将军

正七品上 承信校尉 下 昭信校尉

从七品上 忠武校尉 下 忠显校尉

正八品上 忠勇校尉 下 忠翊校尉

从八品上 修武尉 下 敦武尉

正九品上 保义尉 下 进义尉

从九品上 进勇尉 下 进威尉

因此以后一般的官员通常都会有两个官名,一个职官,为官员的俱体职责;一个阶官,为官员的级别高低。官职和官阶都是不能世袭的

“爵” 则是一种荣誊称号,并无实权,但可以和官阶相对应,而爵位既可以授与官员,做为对官员额外的加封,当然也加一份俸碌,或者是在官员离休之后的恩赐封号;也可以授与普通百姓,商人,世族,以奖励他们对国家做出的贡献,相当于提高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并享有一定的特权;而且爵位还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以世袭,另一种是不能世袭的。

“爵” 分为五级,即:公候伯子男。而每级又毎为三等,其中候伯子男四爵,分为亭、乡、县三等,以候爵为例,即为分亭候、乡候、县候;而公爵则分为县、郡、国三等。共计是十五级爵位。最高的国公为正一品,最低的亭男为从五品下。

虽然爵位没有实权,也不算阶官,但由于公候伯子男这五爵的称号深入人心,因此还是有相当大的吸引力的。而这也是高原称王的好处,如果高原还是武安君,肯定不能使用“公候伯子男” 做为爵位的称号。

将官员的职、阶、爵分开,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使官员的职权利更为完善和分明,要比以前的职、阶、爵一体要好的多,虽然在另一时空里,这一制度是到汉朝中期才完成,不过高原现在也毫不客气的先使用出来。

在地方上,仍然是主要釆用郡县制度,不过在一些重要的地区,还设立州一级,比郡小,比县大,但不直接管辖县。因此实际是分为郡、州、县三级,郡的最高官员为郡守,正三品;州的最高官员为太守,正四品;县的最高官员为县令,正五品。

各郡、州、县的官员付责各地区的军政财事务,本来高原也考虑过,把地方的军政财事务分开,削弱地方的权力,但现在并不是天下统一的太平时节,而是四足鼎立,因此为了提高地方的行政效率,高原决定还是釆用军政财一体化的地方制度。

而相对于官职制度,军事方面的制度改变就要小得多,因为高原入主代郡以后,就建立了一套新的军事体系,这套体系到现在还基本能够使用,用不着做太大的改变,只要进行一些局部调整就可以了。主要的改变在两点,一是军队的编制进行重新代分;二是军队的官职級别要和新设立的官职级别相适应。

不过首先设置的还是中央的军事管理机构,以前实际是由高原直接付责军务,而现在要设立一个正式的机构了。因此高原在朝中设置大将军府,级别与六部并列,平时归为内阁管理,和兵部一起管理军政军务,但在战争时期,大将军府则直接对高原付责,由经验丰富的老将出任大将军,平时付责选拔将领,考核训练军队,军队换防等事务;战时付责制定战术、调派兵力,征集编制军队等事务。

军队的编制仍然是以军团为主,但军团的名称不在使用地名,而是使用数字,而且每个军团下设军级编制,每个军团下辖五到七个军,每个军的人数在五千到八千人,以下再分为千长、五佰长、佰长、五什长,什长、伍长等。军团的最高官员称为主将,为正三品;军的最高官员为正将,为正四品;以下次依次类推。

以前编制的几个军团中,代郡军团将分拆为第一、二军团,驻守灵寿地区,保卫都城的安全,上谷军团改为第三军团,驻守东阳郡;雁门军团改为第四军团,驻守雁门、云中;云中军团改为第五军团,驻守渔阳、巨鹿,另外再扩编第六军团,驻守代郡。

平时各军团分别驻守各地,在战争时期则由几个军团联合组成军队,由大将军府派遣主帅统领。或是由一个军团为主,从其他军团中抽调部份军队。

另外在新都灵寿还设立禁卫军、护卫军、威宁军三军,禁卫军付责保卫王宫、王城的安全;护卫军付责保卫各部、司官署安全;威宁军付责灵寿城內的其他地区,以及周边的村镇安全。

整个官职制度,高原足足写了三大册,可以说基本包含了所有的方面,仅仅只是没有包括王宫里的制度,其实高原对王宫制度也有一些考虑,只是王宫制度不可能和外臣商议,因此高原才没有拿出来,等着回到后宅之后,再和妻妾们商议。

但就是这样,淳于博和张良还是足花了近半个时辰,才把所有的制度完全看完。而在看完之后,两人除了对高原设计的内阁制度十分佩服以后,而对其他的制度也都没有异议,也可以看得出来,高原确实是花了相当的心血,才制定了这样一套相对十分完善的官职制度。两人基本没有什么异议,认为完全可以施行。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