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开庭(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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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庭调查………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有无向法庭主张的其他事实?有无向对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审判长严肃询问道。
场内安静至极,何意知浑身上下绷紧了弦严阵以待。果然……
许尚谦的诉讼代理人梅腾飞从容不迫地提交了一枚U盘:“我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又找到了新的证据。双宇公司曾与南辰玻璃厂恶意暗中勾结,约定以在尚谦玻璃厂租赁房屋期间未经同意就拉断电闸的方式影响尚谦玻璃厂正常的生产加工,从而阻碍尚谦玻璃厂按时交付货物,形成有利于南辰玻璃厂的商业竞争局面。这枚U盘里有一份录音文件,记录了双宇公司法人刘康承与南辰玻璃厂法人王禹的谈话内容。提供这份录音内容的证人是章兴,双宇公司的前员工。”
证人章兴,指的是“兴哥”。
双宇公司的老板刘康承和南辰玻璃厂的老板王禹就是在某次饭局上喝高了,掉以轻心,没有提防在场陪着喝酒的双宇公司员工章兴。他们把秘密说漏了嘴,让第三人章兴多了个心眼,把他们的谈话内容用手机录下来,留作把柄,以备日后用上。
连兴哥自己也没预料到,这条录音最后竟然用来讨好钟威了。他曾屡次带着弟兄们找茬挑衅,却屡次惨败给钟威,最后一次被打得差点丢了性命,兴哥情急之下只得求饶,承诺日后对钟威做到有求必应。而钟威现在和许尚谦混在一起可谓是如虎添翼,兴哥更不敢招惹他们,甚至时不时得讨好他们一番。尚谦玻璃厂此次能提交新的证据,多得归功于兴哥的讨好。
……
审判长说道:“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对于尚谦玻璃厂提供的录音、光盘和微信截屏的真实性,我方予以认可。但关联性并不能得到认可………一、录音时间为2018年7月14日,此时双方已经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相反恰好证明尚谦玻璃厂还拖欠房屋租金不予支付的事实;二、关于取消采购合同的微信截屏也证明了被告拖欠房屋租金的事实;三、关于扣除合同货款的通知因没有原件,也没有赔偿的事实依据,对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尚谦玻璃厂的反诉请求……”
何意知在法庭上成了另一个人。她平时说话很温柔,轻声细语的;而在法庭上,她发言时铿锵有力,字字句句掷地有声。她平时看起来气势弱弱的,没想到这会儿气场还挺强大,淑女变御姐倒是切换自如。
她今天穿了一套职业装,白衬衫勾勒出上半身姣好的曲线,下半身黑色的包臀裙恰好及膝盖,高跟鞋的款式简洁大方,与衣着很是搭调。
这腰可真细。全身骨架子也娇小。
钟威闲散地坐在正对面,饶有兴致听着何意知发表辩论意见。听着听着,就不禁心猿意马了。
吴凤与何意知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环节配合攻防,默契十足,把被告诉讼代理人梅腾飞逼得有些急了,说话时唾沫横飞。梅腾飞不得已拿出了“杀手锏”——章兴偷录下来的那番谈话内容。
“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吴凤森然直视着梅腾飞。
梅腾飞反驳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我方的录音内容是证人章兴在双宇公司法人刘康承与南辰玻璃厂法人王禹的饭局上所获取,获取方法不具备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也没有在录音时涉及到个人隐私内容,更达不到严重的情节,因而应具有法律效力……………”
何意知反驳梅腾飞说道:“在饭局上,我方当事人刘康承与南辰玻璃厂的法人王禹都喝了不少酒,两人在半醉半醒状态下发表的言论是否出自其真实本意还有待证明。”
梅腾飞看向原告席的法人刘康承,询问道:“那么我想请问原告,在那场饭局中既然您最后能清醒地与南辰玻璃厂法人王禹先生签订合同,您二人在过程中所谈及的内容又岂会是醉酒之言?您作为公司的法人,行事自然应当慎重,难道会在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与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么?……”
刘康承显然紧张过度,他万万没想到那个曾经给他陪酒的工作人员章兴会偷录谈话内容,并在此时搬出有力证据,给他一次致命打击。
吴凤与何意知面对被告的证据突袭,都要比刘康承镇定得多。所以刘康承很识时务地缄口不言,全权让两位代理人替自己发表意见。
这场法庭辩论愈加激烈,被告席的老赖许尚谦全然一副胜券在握的模样,挑衅地看向刘康承。
何意知忽然想到,章兴这段录音的时间正好是在去年十二月中旬,而她正好在去年十二月中旬回了江城老家一趟,和钟威一起去过城关镇的医院,碰到了“地头蛇”兴哥。
那个时候,兴哥应该在立禹县的。而按他们的说法,章兴那时却还在麓城的双宇公司里工作……这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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