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章(2 / 2)
“巧合,巧合而已!赶紧把刘书记的魂魄找找,我先出去!”他还记得自己阳气足的事情,生怕打扰到我的工作。
我按图索骥,来到白玉海棠的树下,拍着树干轻轻地喊了三声刘书记的名字,树上突然落下一朵淡粉色的海棠花,粘在符纸上不动了,一定是刘书记的魂魄回来了。
我赶紧将这张符纸送到楼上,果然那筷子一见到海棠花就跳动起来,那朵花也无风自动,落在了空碗之中,显然我找对了!
“还有一魄,你得抓紧,快十一点了,过了子时,就再也找不回来了!”太舅爷提醒我。
我点点头:“知道了,我这就去找!”
大哥和牛头也四散开来,房间里各个角落都翻了个遍,每个长方形的盒子都试了下,连鞋柜里的鞋盒也尝试过了,还是一无所获。
“当、当、当。。。。。。”
客厅里巨大的座钟响了起来,已经十一点了,时间越来越紧,我们却还是没有找到这最后一魄。
我被那连续的钟声弄得心烦意乱,嘟囔道:“怎么还会用这样的座钟,晚上不嫌吵吗?立在楼下像个大棺材,我进门就觉得瘆的慌!”
“等等,你说什么?”大哥突然开口。
“我说座钟吵死了啊!”
“不是这句,下面的那句!”
“像个大棺材!”
“棺材什么样的?”
“啊!我知道了!”
两个人发疯似的跑下楼,那座钟果然是长方形的盒子,面上还有一些图案,难怪我觉得眼熟,但是都以为是个柜子,谁也没有注意到就在眼前的座钟。
轻轻地打开座钟的玻璃门,我喊了三声刘书记的名字,座钟的大铜钥匙忽然晃了一晃,当然逃不过我的眼睛,立刻用符纸包好送到楼上,小心地放进了装米的碗里。
刚放下去,三只碗同时晃动了起来,三魄终于又重新聚在了一起。
“太舅爷,现在该怎么办?”我眼见异象,立刻询问。
太舅爷戒尺攥在手里,说到:“时间有限,我立刻重聚魂魄,你们守住门窗,不要让任何东西冲撞了我们,如果再受惊吓就彻底完了!”
大家依言堵住门窗,太舅爷戒尺在三只碗沿上各敲了一下,清脆的响声经久不散,他口中念念有词:盖取四方之正气,以避五方之邪异,今日生魂重聚,还请速速归一!
碗里的三件物事立刻颤动起来,随即同时停止,在品字的中间,一道人影渐渐显现,正是刘书记的魂魄,三魂重聚之后就完整了,我也相应就能看到了。
那人影越来越大,越来越清晰,十几分钟之后,魂魄重聚终于完成。
“刘书记,你可回来了!”我大为惊喜。
那魂魄一愣:“你是?”
我赶紧解释:“我是个警察,您已经过世了!除了您,还有几个县级市的一把手都相继死在了家中,死状与您一模一样,我们把您找来,就是想问问您,到底看到了什么!”
“我死了?”刘书记眉头一皱,片刻之后才说话:“我想起来了,那晚我确实是死了!”
“能想起来具体的情况吗?”我追问。
刘书记脸上的神色开始变得惊恐,应该是回忆起来当时的情景,魂魄也跟着颤抖不已。
“小叶,镇魂符,否则又要消散了!”太舅爷喊着,我知道事情不妙,立刻给他贴上了一道,总算是拉回来了。
刘书记嘴唇颤抖:“我那晚刚上床睡了一会儿,就迷迷糊糊地听到有人喊我的名字,睁眼就看见天花板上有一个人脸在冲着我笑。他的眼睛很亮,我和他眼神一接触,身子就再也动弹不了,想叫也叫不出!”
我听他这么一说,心中一个激灵,这情况明显是摄魂术啊,难道又是白莲教干的?
暂时也不敢定论,于是问道:“然后呢?”
刘书记越发惶恐:“我不能动之后,那脸就越来越近,凑到我耳边念了句什么红羊白羊的话就消失了!我以为是个噩梦,谁知窗口就拱进来一只浑身发青的鬼怪,一进来就卡住了我的脖子,用力一拉,就将我的魂魄从身体里抽了出来。我当时心里很害怕,然后就没有了意识!”
“是不是红阳劫尽、白莲当兴?”我低声问道。
刘书记立刻说道:“是,是,就是这一句!”
至此我再无怀疑,开口道:“明白了,是白莲教的妖人招来的鬼物将你害死的。刘书记您放心,我会帮您报仇!您安心跟着这位鬼差重新投胎吧!”
178 守株待兔
送走了太舅爷和刘书记,卧室里又变得冷清无比,窗口和床头的红烛燃烧过半,夜已经深了!
大哥帮着我收拾碗筷,两人吹熄了蜡烛下了楼,这一天也没白忙活,总算知道了是白莲教在搞鬼.
“接下来该怎么做?”大哥将碗筷放进橱柜之后问我。
我想了一下,开口道:“白莲教一定安排了可靠的棋子混进了这几个县市的领导候选人之中,所以才会急着在这段时间里清除掉一切障碍,保证自己的人能顺利上位。”
“义兴市刚刚死掉的两个候选人,也是因为阻碍了他们的计划才被干掉的吧?”大哥看着我说到。
我肯定地说:“对,义兴市又死了两个最有希望的候选人,那就是他们开始第二轮的清洗了。纵观前面几个案子,可以看出作案的时间、地点都是有规律的,由此可见凶手只有一人,也只能是一人,因为有摄魂术,还能召唤恶鬼相助的高手,势必不会很多!”
大哥略微思索了片刻:“我们为今之计就是守株待兔,与其四处去寻找杀人的凶手,不如就守候在巫江市的几个候选人身旁,如果敌人找上门来,我们就以逸待劳,给他个瓮中捉鳖!”
“事到如今,也只能是这样了,出去了,老金等了一晚上,该着急了!”我推开屋门走了出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