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章 电话监听(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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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话监听

“柳大队,我们在汽车驾驶室的沙发座下找到一个手机……”得了柳罡的吩咐,很快的,宁东就拿了一部手机走了进来。

柳罡却是看见,管强的脸色陡然的变了变,只不过一瞬间就恢复了正常关着机,柳罡打脸上顿时微微的笑了起来,或许管强压根没有想到他们会传讯他,或许他也没有多余的时间去删除,总之上的通话记录并没有删除。

“管科长,不知道这个电话,是怎么一回事?”柳罡拿着手里的淡淡的问道。

“柳大队,这是我私人的东西,我私人的事情,你无权查看,也无权过问,你这么做,是违法。”管强的口气依旧的强硬。

“很遗憾,现在这些东西,是属于犯罪证据,而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至于违法不违法,那也不是你说了能算。”柳罡淡淡的道。

“我可以不开口,十二小时你找不到有效证据,传讯时间一到,你就必须放人。”管强淡淡的抬了抬手腕,看了看时间,“柳大队长,你还有一个小时三十三分钟”

“呵呵,看来管科长离开刑警队,也没有忘记学习法律啊。”柳罡也不恼。

“这毕竟是法制社会,多了解一些法律,对人总是有好处的。”管强微微的笑着。

“那管科长不知道知不知道《人民警察法》?”柳罡淡淡的摇了摇头,也不等管强回答,就自顾自的说道,“哦,我忘了,管科长92年就辞职下海,不是警察了,明警官,你和管科长说说人民警察法的相关条款。”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明雪雁缓缓道出。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基于宪法确立的这一法制统一原则,我国《立法法》就法的适用效力和相互和谐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章之间应保持一致等等。从《立法法》的角度考量,《人民警察法》是一般法律,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二者相比,后者属于上位法;就公布时间而言,《人民警察法》于995年2月28日公布,现行的经立法程序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是于99年3月7日公布,1997年月1日施行,二者相比,后者属于新规定;就规范的效力范围而言,留置制度属于特别规定,适用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刑事传唤制度也是属于特别规定,适用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留置制度的内容与刑事传唤制度的内容明显抵触,按《立法法》的逻辑应适用后者,柳大队你说,是不是这个说法?”管强侃侃而谈。

“这个号码,是你老上司的吧?”柳罡忽然厉声道,声音中,却是已经用上了魂印诀。

“你怎么知道……”管强正侃侃而谈,心底得意,却不防柳罡突然的转换话题,而且,这个问题,无疑是他自认为最隐秘的秘密,加上魂印诀的影响,即使是他心理素质远超常人,也瞬间的失神,脱口而出。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柳罡淡淡的道。

“就算我和老上司通电话,那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吧。”管强很快的也恢复了镇定,依旧的一脸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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