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1章 论权(2 / 2)
书记究竟有多大的权力?这是一个难题。
古代有一句民谚:“破家的县令,灭门的府尹”,说明县令、知府这些“百里侯”权力之大,对草民具有极大的伤害能力,但和今曰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相比,知县和知府只是小巫见大巫,他们掌握的资源、运用权力的自由度远不如今曰的书记。
几年前曹艹的老家某县级市的书记举行阅兵式,将全县穿制服的公务人员集中在一起,供他检阅,此错误法无明文惩治,最后他因贪渎被判刑。前不久西南某省某县委书记离任,当地官民在仿古的城墙前打出横幅:“欢送英明领导李某某离开寿县。”很显然,前面那位市委书记想体验的不过只是一场“回避”、“肃静”开道的为官威风,后面某县的官吏也无非在恢复送“万民伞”的传统。但他们的作为却为什么那样扎眼、直给人“僭越”、“逾制”的感觉呢?萧宸除了对这类人的政治智慧表示怀疑外,还认为其最重要的原因,是今天某些执掌一方的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他们的名实发生混乱,因此他们的行为很难有一种刚姓的标准来界定,一切存于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之中。
比如,古代华夏尤其是明清,以礼法治国,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规格,有明文规定,祭天、阅兵是天子的专利,父母官离任时老百姓送万民伞,绝对不能用颂圣的语言。如果犯了规矩,那是大罪,所以所有的人都能遵循。
而今我们所处的国家政治上的定义是“人民当家作主”,官员不论级别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但实质上各级官员都掌握着远超前辈的权力。如此以公仆之名掩饰父母官之实,必然会带来名实的混乱。县委书记阅兵,本来是一种帝制时代地方官显示威风的心理作祟,但可以解释为检查一下本县执法队伍的精神风貌,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欢送英明领导”本来就是“万民伞”的变种,照样可以解释为官民之间的鱼水深情。
通俗地说,古代的知府、知县所穿的官服,所乘的轿子,都有正式法规进行规定,谁也不敢越雷池一步。但这一切对宣称代表先进的执政党来说,在表面上、口头上必须作为“封建落后”的制度和文化加以批判和摈弃,而在实质上、艹作层面上,这类规矩又改头换面顽强地生存下来,比如官员的安保规格、用车标准、某级别以上的官员才能配备秘书等规定。对种种“僭越”、“逾制”的行为不能堂而皇之、援引法规进行惩处,因此地方官员各方面“超规格”屡见不鲜,而乡镇政斧也敢照着[***]城楼盖办公楼,县、市也能盖一个带华表和仿照金水桥的大广场。
这些冲突根本原因是执政者的言行矛盾、表里不一、名实不符。所有的官员,如何把握这些官场艺术而不自取其祸,完全靠政治智慧和为官经验,而没有类似古代大诰的东西可以参照。相反,党章规定每个党员的权利都是平等的。从这个“逾制”的现象就可以一斑窥豹,如今的政治场上运行,潜规则的力量比任何一个朝代还要大,显规则和潜规则之间的鸿沟也远甚前代。
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实际上书记在其辖区内的权力,是一个极端模糊的定位,或者说根本没有确切界定。
还有一个就是权力来源的问题,华夏帝制结束之前,有两种授权方式,这两种授权方式的权力来源是一样的:“受命于天”和“君权神授”。
在秦统一六国之前,是真正的“封建”,“封建”时期是分级授权方式。而在秦以后,郡县制开始实行,则一直影响华夏直到今天。这种授权是直接授权,权力只有一个来源——皇帝。知县、知府、巡抚、总督,他们官职有高低,但彼此没有隶属关系,都是朝廷命官,都是皇帝授权。知县听命于知府,只是权力运行的程序而已,目的都是为了替皇帝,替朝廷办差,因为知县的权力并不是知府给的。因此,明清政斧最低一层的行政首长——知县都是朝廷任命并考核的,清朝皇帝接见新任县令,就是一种象征意义上的谕示:你只对朕负责,你的官印是朕给的。因此,当时下级虽然也得奉迎上级,毕竟天下之大,朝廷对信息的掌握是有限的,得罪上司会十分麻烦,但毕竟自己的乌纱帽不是顶头上司直接给的,顶头上司只有参劾、保举和协助吏部考核之权,知县对知府、知府对巡抚的人身依赖关系并不十分强烈。
但到了如今,却是进步了,进步在于总书记肯定不会亲自决定某个县委书记的任免,总书记只管任免省委书记,省委书记再来任免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再来任免区委书记,权力层层往下。——当然,从程序上来说,还有个党代会的存在,不过这东西基本上也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书记最大的权力,不就是人事权么?掌握住了官帽子,你还敢不听话?
即便是同级常委的任免和调动,上级部门和领导也肯定要征求一下书记的意见,如果书记对这位同志意见很大,通常对这位同志而言,就是非常的不利的了。
所以,书记的权力在辖区内实际上是没有边界的。
然而常委会毕竟是常委会,书记虽说有可能一意孤行力压整个常委会的反对意见,但如果这样的事情多了,这位书记的威信也就算完全扫地了,而且上级部门和领导也一定会觉得这个班子出了问题,一个完全不能团结同志的书记,怎么能胜任书记一职呢?
常委会这一条,可能是唯一可以在辖区内限制书记权限的了。
(未完待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