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68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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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是哪位?”云齐问道。

方轶从公文包中拿出委托手续,递了过去:“我是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方轶律师,云振兴,你认识吧?”

“嗯,他的我爸。”云齐道。

“是云振兴委托我来会见的。这是委托手续,如果你没有意见,请签字。”方轶道。

“你是冀省的律师,是我爸找的你?”云齐签完字,将委托手续递了回来,疑惑的看向方轶。

“是云梅先找的我,后来我见了你父亲后,做的委托。”方轶解释道。

“嗯,这么多年了……,没想到她会帮我。”云齐沉默片刻后道:“都是老一辈的事了,早就该过去了。方律师,您帮我给她带个话,就说当年我出手打她父亲,是我不对。我给她道歉!等我出去后,再去她家登门道歉。”

“好,话我一定带到。咱们时间有限,你把案发的经过说下吧。估计用不了多久二审法院就会安排开庭。”方轶道

“嗯,这事得从二零一零年六月说起……”云齐酝酿了下,将以往之事说了一遍。

二零一零年时,云齐正在担任村里的支书,此时正是他人生最辉煌的时候。当年六月,在他的运作下,村委会将村里的荒地以二十五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来本地投资的赵亭玉。村里向村民支付补偿款后,剩余的十五万三千元。

二零一二年一月,村会计在云齐的指示下,将上述转让荒地所得款项中的十五万元以云齐的名义入股当地的一家小煤窑。当时云齐在村里只手遮天,他动用这笔钱的事虽然村委中有人知道,但是却没人敢说什么。

二零一三年三月,云齐从小煤窑拿到了第一笔分红一万元,本来他想继续赚分红,但是马上要进行换届选举,他突然听闻有人要拿他挪用公款的事整他,将他赶下台。

于是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云齐将村委会成员召集在一起,以会议记录的形式将自己入股小煤窑的股份划给了村集体,但却迟迟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企图蒙混过关。

去年在换届选举前夕,突然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云齐挪用村集体资金,公安机关立完案后,便派人到村里查账,村里的会计将已经准备妥当的账目提供给了公安机关。

云齐挪用资金的事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只不过云齐没想到会这么快就爆出来。他自以为给了村委会委员不少好处,大家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谁知道事情偏偏坏在了他最信任的村会计身上。

被关押了三个多月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认定云齐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

一、被告人云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云齐退赔村集体被挪用的集体资金十五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对被告人云齐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第377章 这是内讧啊!

赔了夫人又折兵,云齐及其家人自然不服,于是便有了上诉的想法,云齐想的很简单,挪用公款的事他认,归还挪用的款项,罚没分红他也没什么好说的,但是一审法院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他觉得太重了。

“我现在算是明白了,我们村委那帮人就是一群白眼狼,我当初对他们多好啊,这帮家伙不想着怎么报答我,居然整天琢磨着整死我,取而代之。

还有那个没良心的会计,他可是我本家,要不是我提拔他,让他在职学习财务,考取会计证,他现在最多也就是个臭开车的。

好吗!趁着换届选举的机会,居然背后捅刀子,把我送进来了。都他妈不是好东西。”云齐气呼呼大骂道。

就在此时,一个年轻的警察走了过来,云齐急忙点头哈腰:“我知道,一定小声点。您放心!”

小警察警告了他两句后,离开了。

“现在村里谁是书记?”方轶问道。

“还能是谁,我本家,那个臭不要脸的会计!”云齐气呼呼道。现在的他只能蹲在这里生闷气,其他的什么都做不了。

方轶算是明白了,这是内讧啊!

“方律师,您说我这案子,二审能减刑吗?”云齐问道。

“这个不好说,我下午要去中院阅卷,等看过案卷后才能做判断。另外,还要看检察院是否会提出抗诉,如果检察院抗诉,你这案子结果就更难说了。”方轶道。

“嗯,之前那位律师我见过,是我们本地县里的律师,他说我这案子二审减刑的希望不大……那就麻烦您了!”云齐看向方轶,犹豫道。

方轶离开看守所后,觉得这次自己开车过来就对了,如果做火车过来,更费力,不方便不说,花的时间会更长。

中午的时候,云振兴请方轶吃饭,了解了儿子云齐在里面的情况。因为下午要去中院阅卷,方轶中午没敢喝酒。吃过饭后,休息了一阵,云振兴开车在前带路,方轶驱车在后,直奔中院。

下午去中院阅卷后,云振兴本想让方轶住一宿,晚上宴请他,但是方轶见时间尚早,便婉拒了云振兴,当天驱车返了回去。

接下来的两天方轶没去律所,一直窝在家里根据案卷材料和会见得知的情况,对案情进行分析。反反复复的看了不下三遍案卷,头发被闹的跟鸡窝似的,房间内桌上烟灰缸里堆满了烟头,满屋子都是烟味。

方轶发现,云齐所说的事实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指控的罪名完全一致,不过总算是功夫不负有心人,方轶捋出了案件的争议点。

案件的事实没有问题,问题出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对挪用资金罪相关法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的理解上。

《刑法》(2015年修正版)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资金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法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分两个刑挡,第一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刑挡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而言,根据刑法用语的统一性要求,同一法条中的同一用语一般应作相同解释。

如此一来一审法院认定,第二个刑档中,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数额较大不退还”中的“数额较大”与第一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该是一致的。

方轶推定,一审法院正是持这种观点,从而认定挪用资金罪两个刑档中的“数额较大”应当一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数额较大”为十万元以上。

云齐挪用的资金数额是十五万元,直到案发一直未归还,因此,一审法院适用了第二刑档中的刑期,最终判决云齐三年有期徒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也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经过不懈的努力,方轶终于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点,突破这个关键点,云齐的案子将被改判,刑期大概率会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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