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172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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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章 爱的代价
几日后,沈贵林再次走进万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会议室,方轶今天要跟他沟通辩护方案。
“沈先生,一审时您儿子对案件事实和罪名都没有异议,这几天我把案子梳理了下,从现有的案卷材料看,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都没有问题,唯一的争议点是本案属于抢劫罪未遂,还是既遂?
我去市检察院沟通过案情,负责此案的检察员认为本案是既遂,但我认为是未遂,法律上规定的不是太清楚,就看二审法院怎么认定了。我准备为您儿子做罪轻辩护。”方轶道。
“方律师,我在公司里就是个卖苦力的,没多少文化,怎么辩护对我儿子有利,您就怎么来吧。我听您的。”听方轶说完,沈贵林表态道。
“好,我约了明天去看守所会见沈虎,跟他沟通辩护方案的事。下周一上午九点,沈虎的案子开庭。您要是来旁听,记得带上身份证。”方轶道。
沈贵林点了点头,随后离开了律所。
周末的时候,方轶带着儿子方安志去北国商城买了几件秋天和冬天穿的衣服,然后又带着他去吃了顿西餐,晚上去辉煌泡澡,与李书明一起吃了顿饭。
虽然说穷养儿子富养女,但是儿子的见识却不能少,方轶尽可能让儿子小志多接触社会,多长见识。避免读书太多,脑子里全是考试,读傻了!
晚上,方轶送儿子回去的路上,方安志犹豫道:“我妈让我从这个学期开始住校。她说我长大了,经过一个学期已经适应新学校了,该独立了!”
“你妈是为你好,人总要学着慢慢长大,不能总在爸爸妈妈的身边。记得跟同学搞好关系。你正在长身体的时候,一定要吃好,饭钱要是不够给我打电话。”方轶手握驾驶盘,看了儿子一眼,微笑道。
此时,车内的收音机传出了李宗盛的一首老歌:
还记得年少时的梦吗,像朵永远不凋零的花,陪我经过那风吹雨打,看世事无常,看沧桑变化……,走吧,走吧,人总要学着自己长大,走吧,走吧,人生难免经历苦痛挣扎,走吧,走吧,为自己的心找一个家,也曾伤心流泪,也曾黯然心碎,这是爱的代价……
是呀!儿子长大了,该独立了!再舍不得,再黯然心碎,也得放手……这就是爱的代价。
方轶心中突然有些酸楚,时间过得太快了,转眼已到中年!
车停在楼下,方安志下车,在楼门口回身向方轶挥了挥手,然后上楼去了。楼上,卧室窗帘后站着的曹晓慧,看着方安志从车上下来,她心中突然一痛,如果她不来市里,如果她不贪图钱财,也许就不会陷入泥潭,更不会如此焦虑。
生活仿佛跟她开了一个玩笑,以前的曹晓慧最羡慕锦衣玉食,名牌满身,挥金似土的生活,但是现在的她却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
因为在她的头上正悬着一把达摩克斯之剑,不知何时就会落下,现在的她正承受着无穷无尽的煎熬!为了减少对儿子的影响,她只能如此。
她的心中充满了痛苦、悔恨,但是又无可奈何!
方轶回到住处,点燃一根红梅对窗而坐,望着窗外的明月,心中暗道:为什么偏偏是这个时候?不对呀,以曹晓慧的性格,怎么会让儿子去住校呢。如果她真想让儿子去住校,又为什么在学校附近买房?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道……
周一早上,中院第二十一法庭,沈虎的案子二审开庭。
……
“请上诉人沈虎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沈虎盗窃他人财物,并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对其犯罪的定性节并无不当,但未认定本案的抢劫罪系未遂。
鉴于上诉人沈虎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情节,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作了赔偿,本案为抢劫未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沈虎的处罚。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沈虎,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沉着脸问道。
“没有异议。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认可。”沈虎低着头不敢直视审判长。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沈虎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沈虎的辩护理由是根据方轶的辩护方案来的,他不懂什么叫法言法语,只会车轱辘话来回说,审判长实在听不下去了,制止了他的发言。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沈虎盗窃价值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未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在被保安拦截时,为抗拒抓捕,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上诉人的行为应属于抢劫未遂,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对抢劫未遂的情形未进行考虑,因此辩护人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
鉴于上述人的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而且上诉人属于初犯,有认罪、悔罪的情节,且属于抢劫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上诉人沈虎减轻处罚,处一年有期徒刑,请法院依法改判。完毕。”方轶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方轶建议判处沈虎一年有期徒刑,已经低于法定最低刑(三年)了,属于减轻处罚。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沈虎构成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检察员道。
第385章 改判!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抢劫未遂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罪,而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过程中,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上诉人沈虎的行为满足转化的条件,即构成抢劫罪,应当一律为抢劫既遂。换句话说,只要上诉人沈虎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后,即是既遂。根本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检察员铿锵有力道。
“下面由上诉人沈虎的辩护人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撩起大眼皮,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其犯罪形态也应按照一般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一般抢劫罪一样也应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形态。理由如下:
一、转化型抢劫罪在理论上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
本案中,由于上诉人沈虎已实行了盗窃等行为,且具备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造成保安轻微伤),显然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本案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
但是转化型抢劫罪从基本犯罪行为(盗窃行为)到实施新行为(暴力拒捕),再到新行为完成(转化为抢劫后得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也就使犯罪中止或未遂的存在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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