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256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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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凤的预期是有期徒刑十年,最后被判了三年,折抵之前被羁押的时间,真正需要服刑的时间也就二年十个月左右。尘埃落定后,她整个人轻快了不少。

因为在案发后及审理期间,赵四喜的家人一直在与被害人一家协商赔偿的事,赵家希望陈家能出具一份谅解书。但是陈家恨赵四喜,觉得赵家出的钱太少,不肯出谅解书,两家一直在谈以钱换谅解书的事,所以陈家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宣判后,赵四喜被判无期徒刑,赵家没了赔偿的心思,爱咋滴咋滴吧。陈家感觉自己被骗了,于是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后法院判决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陈家经济损失三千八百九十二元(其中被害人陈悦的医疗费三千五百元,护理费、误工费三百九十二元)。

第546章 爆炸杀人案

法院判决后,陈家不服,在代理律师的鼓动下,提出上诉。要求赵四喜和吴美凤赔偿精神损失五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五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最后驳回了陈家的上诉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如下,感兴趣的书友可以查下:

1、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中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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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日上午,方轶正在办公室内忙着写结案小结,兰姐突然给他打来了电话,让他下午去一趟盛丰集团,有个案子介绍给他。

方轶刚放下手机,王德友便敲门走了进来。

“老王,有事?”方轶见王德友皱着眉头,满脑门子的官司,问道。

“嗯,有空吗?我请教个问题。”王德友问道。

“什么请教不请教的,你说。”说着,方轶起身,来到沙发旁,示意王德友坐下聊。

“前段时间我接了一个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这个案子发生在村里,并不复杂,但是案件的定性上我有点想不明白,案情是这样的……”王德友将案件的情况介绍了一遍。

王德友所说的刑事案子是一起因婚嫁礼金引起的杀人案。

去年年底的时候,该案的被告人宁国义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老朱家的朱千红,两人谈了二个多月后,在双方家人的催促下领了结婚证,并举办了婚礼,此后朱千红搬到了宁国义家,二人过起了夫妻生活。

因为结婚前两人之间缺乏深入了解,结婚后两人的生活方式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相互间的矛盾日渐加深,经常吵架。

结婚后不到三个月朱千红便回到了娘家。宁国义数次到老朱家劝朱千红回家,均遭朱千红拒绝,朱千红的父母向着自家女儿,对宁国义也是冷嘲热讽。

四月初时,宁国义再次到老朱家,劝朱千红回家,朱千红提出离婚。宁国义见朱千红王八吃秤砣铁了心的要离婚,便向老朱家提出退还十五万元礼金的要求。

这礼金是宁国义多年的积蓄,为了办酒席他还向亲戚借了不少钱,欠了一屁股饥荒,他觉得才结婚没几天朱千红就跑回娘家,要求离婚,这礼金要是不要回来自己太亏了。

但是老朱家认为女儿是黄花大闺女,已经跟你宁国义领了证,也办了事,就算是离婚也是二手货,不能白跟你宁国义睡觉,结婚时给的钱说出大天来也不可能退给你姓宁的。

宁国义恼羞成怒,怀恨在心,便产生了杀死朱千红,报复老朱家的念头。以前宁国义在附近山上的石场工作过一段时间,因对炸药非常熟悉,所以他在石场的主要工作是打眼儿放炮。平时没事时,他也会自制些土炸药去河里炸鱼。

当报复老朱家的念头出现在他的脑海中后,他便想到了炸药,于是便自制了些土炸药包。

五月六日半夜时分,宁国义携带事先自制的炸药包摸到了老朱家西侧潜伏。凌晨一点二十分许,宁国义用绳子将两个炸药包捆绑在一起,点燃后偷偷顺着打开的后窗扔了进去。

片刻后屋内一片混乱,随后两声巨响传来,老朱家的房子被炸塌了一半,朱千红因房屋倒塌窒息死亡,其父母和妹妹受轻微伤。

周围邻居家的房子也因爆炸发生了震颤,老朱家左邻右舍的房子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痕,窗子上的玻璃碎了一地。邻居们以为地震了,纷纷裹着被子,抱着孩子往外跑,后来才发现是老朱家被人炸了。

经过排查,公安机关认为宁国义的作案嫌疑最大,于是便到了宁家寻找宁国义,此时宁国义已经潜逃。

五月二十日,公安人员将潜逃的宁国义抓获归案,宁国义承认老朱家的案子是他做的。案子很快便被移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以被告人宁国义犯爆炸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院认为,被告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朱千红产生纠纷后,为报复朱家人自制爆炸物,采用爆炸手段故意杀害朱千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宁国义犯有爆炸罪不当,判决,被告人宁国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宁国义以没有故意杀人目的,自己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宁国义因家庭生活不和与其妻子产生纠纷后,为泄愤报复他人,自制爆炸物并有预谋、有目的地实施爆炸,虽然其目的是致朱千红死亡,但对朱千红的父母及妹妹的生命健康和左邻右舍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的行为,应以爆炸罪论处。

最终,省高院判决,撤销中院刑事判决中的定性部分,改判上诉人宁国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547章 红颜祸水

宁国义的案子是法律援助的案子,一审和二审都是王德友办的,在接到案件之初,他就已经预感到这个案子被告人十有八九会被判死刑,但是对省高院的判决,他有些异议,所以早上他去领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后,便来到了方轶的办公室,想请教下。

“方律师,被告人宁国义以杀害朱千红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您怎么看?”王德友问道。

方轶看过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书后,沉思了片刻道:“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宁国义以杀人为目的而实施的爆炸行为,应该构成爆炸罪。”

“为什么?”王德友问道。

“这得从两个罪名的区别说起。爆炸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引爆爆炸物,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刑法》中有八大重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虽然这两个罪名都属于重罪,但是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爆炸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中,宁国义非常熟悉作案地点,也就是老朱家周围的环境,知道朱千红家附近还居住着村里的其他居民。

而且宁国义曾在石场工作过,本人时常使用炸药开山炸石,也懂得如何制作炸药。案发当时,他为了加大爆炸产生的破坏力,有意将两个炸药包捆绑在一起,顺着朱家的后窗扔入室内,由此可知,他对爆炸的后果应当是非常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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