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310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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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章 真特么是神逻辑!
齐春莉干嚎了一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西厢房内的死者是她的丈夫朱永秋,想着骗取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后,再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起火烧死人是大事,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后经现场勘察,并经尸检,公安机关发现这案子有些蹊跷,死者呼吸道内没有烟灰,应该是在起火前就已经死亡,死者不是烧死的,随后又进行dna对比,发现死者根本不是朱永秋。
公安机关随即传唤齐春莉,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最后齐春莉将其与丈夫密谋骗取保险金一事说了出来,但是并未供述丈夫杀黄展宏的事。
随后公安机关在外省将朱永秋抓获,并找到了黄展宏的尸体。经法医鉴定,黄展宏系被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颅骨粉碎性骨折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刑事技术鉴定,二傻子生前被他人用软物捂闷口鼻及按压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子移送去了检察院,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永秋、齐春莉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永秋为购买人寿保险而杀死黄展宏抢劫财物,又为诈骗保险金与被告人齐春莉共同预谋并杀死李玉(二傻子大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齐春莉为帮助朱永秋骗取保险金,与朱永秋共同预谋并杀死李玉,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手段凶狠、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
朱永秋归案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死黄展宏劫取财物的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所犯的抢劫罪行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保险诈骗罪,定性不准,不予支持。中院判决:
一、被告人朱永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齐春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院判决被告人朱永秋向原告人邹蓉(黄展宏妻子)进行赔偿。被害人李玉(二傻子)因为家里已经没人,无人主张赔偿,所以法院未判赔偿。
虽然有法院的判决,但是朱永秋家里根本没有钱,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村里的房产是其父母的,自其结婚后,其父母一直住在其弟弟家,所以被害人家属基本上只是拿到了一纸文书,但是被告人被判死刑,也算是为被害人家属出了一口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永秋、齐春莉不服,均以杀死李玉(二傻子)系朱永秋一人所为,齐春莉没有参与为由提出上诉。
“方律师,我对这个案子的定性有点搞不太明白。被告人朱永秋、齐春莉杀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保险金,但是为什么中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意见,而是将二被告的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中院的判决是不是有点问题,遗漏了保险诈骗罪?”周颖疑惑的看向方轶。
方轶放下茶杯后,看向云乔:“云乔,说说你的意见。你怎么看刚才周律师说的问题?”
方轶让云乔说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不是为了让她难堪,只是想锻炼她的独立思考能力,不要跟着人云亦云。如果方轶先说出自己的想法,那众人势必会被他的想法所左右,影响了自己的判断,这是方轶不想看到的。
“我觉得,本案中,被告人朱永秋和齐春莉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保险诈骗,只是因为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本案,诈骗才未能得逞,所以,被告人在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应该属于犯罪未遂。应该数罪并罚。”云乔翻开手里的笔记本,说道。
之前方轶让她看案卷时,她就已经意识到下午讨论案件时,方轶可能会问她一些案子的情况,所以她做了些准备。
“嗯,伍庆辉,你怎么看?”方轶微笑着看向他。
之所以问他,是因为屋里一共四个人,周颖和云乔都说了对案件的看法,如果不象征性的问下伍大少,方轶怕伍大少觉得自己歧视他。
被方轶点名时,伍庆辉正在放飞自我,思绪早就到了九霄云外。见众人都盯着自己,伍庆辉内心略显尴尬,不过好在他脸皮厚,很快便调整了过来。
“我觉得吧……”伍庆辉用手中的笔挠着脑袋,装作苦苦思索的模样,说道:“中院的判决应该没问题。”
“哦?为什么这么说?”方轶饶有兴趣的看向他。
“您想啊,中院的法官肯定比基层法院的法官专业能力强,他们定的案子十有八九不会错。”伍庆辉大言不惭道。
周颖听后顿感一阵无力,这特么理论太强悍了。
云乔眨着眼,像看傻子一般的看着伍庆辉,心道:这家伙是啥做的,脑子里整天想什么呢?中院判的案子要是都对,要省高院和最高院干什么?服了!大写的服!
方轶最镇定,微微一笑,暗道:真特么是神逻辑!这学生我是教不了,还是交给周颖吧,看来这五十万元奖励不好拿啊,比特么国足走向世界还难。
“方律师,您怎么看?”周颖不想评价伍庆辉的意见,转头看向方轶。
方轶拿起茶杯喝了一口茶水后,说道:“我认为,从案件事实来讲,我们可以将本案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被告人朱永秋以合伙开煤矿为名将被害人黄展宏骗至其老家,随后杀死黄展宏并劫走其随身携带的钱财,其后又以抢来的钱为自己购买六份人寿保险,完成其进行保险诈骗的第一步。
从以上案件事实来看,朱永秋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们可以将朱永秋的上述行为,视为是其在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制造条件,即杀人抢钱的目的是为自己购买人寿保险。”
第669章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周颖和云乔听后,默默的点了点头,表示对方轶的观点认同。伍庆辉也似懂似不懂的点着头,充数。
“说完第一阶段后,咱们再说第二阶段。
朱永秋与齐春莉密谋以干活管饭为由,将被害人李玉(二傻子)引诱至家中,然后将其杀死,并将其尸体放入西厢房内烧毁,借以造成朱永秋被意外烧死的假相。
朱永秋、齐春莉共同杀死李玉(二傻子)后,朱永秋逃往外地躲藏起来,齐春莉则出面向公安机关报假案,以骗取公安机关出具有关朱永秋的意外烧死的证明,以便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
从上述情况看,朱永秋和齐春莉共同杀死李玉(二傻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后,二人焚烧李玉(二傻子)尸体,制造朱永秋被意外烧死的假相,是为了实施保险诈骗制造条件,做准备,同样也可以被视为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
综上,被告人朱永秋前后两次杀人的行为,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诈骗保险金,但两次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行为,不论哪一个单拎出来都是一个完整的行为。
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法院审批时,只能选择定一个罪,而不能对同一行为既定抢劫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或者既定故意杀人罪,又定保险诈骗罪(预备)。
所以,中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重罪对朱永秋定罪处罚是正确的。而针对被告人齐春莉的行为,只能定故意杀人罪。”方轶看向三人,接着解释道。
“师父,我多问一句,为什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的预备,而不是保险诈骗的未遂,二被告人不是已经开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了吗?”云乔不解的看向方轶。
“保险诈骗是预备还是未遂,我认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二被告人是想通过编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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