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09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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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有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才可能成立本罪。本案被告人以写借条和承诺替被害人讨债为对价,强迫被害人借款的行为,不在该罪罪状的文义所涉范围之内,所以刘小民的行为不是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说完,方轶停顿了下,看向刘小花。
刘小花默默的点着头,似乎理解了方轶的话。无偿讨债好像与商业经营活动不太沾边。
“第三,本案中,刘小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看,被告人刘小民曾在被害人手下打工,双方仅仅相识而已,在此情况下,被害人不可能出借一百五十万元这么一大笔巨款给被告人。
被告人正是清楚这一点,才将被害人骗出,使用暴力向其‘借款’。同时,被告人所说的房产抵押根本就不存在,他并没有还款能力。
根据判决书所述,刘小民在作案前已有九十余万元的负债,而且他名下没有房产。
换句话说,被告人刘小民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意愿,他的行为属于以‘借钱’为幌,而行抢劫之实,故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虽然没有实际从被害人处劫到钱,但其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轻伤,因抢劫罪的客体属于双重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仍属于抢劫罪既遂。
从量刑上看,被告人虽试图劫取数额巨大的钱款(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没有实际劫到钱,故不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而应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所以,我个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小民所犯抢劫罪的量刑没有问题。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方轶解释道。
刘小花眼中充满了失望,虽然方轶说的话她不是全都懂,但是方轶给出的最后结论,她听明白了。
“方律师,这案子您能不能……”刘小花不死心,想让方轶试试。
“刘女士,这案子即便是我办,二审也没有把握。”方轶婉拒道。
这种案子二审根本就没有希望,方轶即便接下来也会很痛苦,与其在法庭上无理搅三分,让法官和检察院看不起,毁了自己好不容易攒下的名声,还不如不赚这钱。
既然人家都这么说了,刘小花觉得再待下去也没有什么意思,便起身告辞,交了三千元咨询费,离开了会议室。
李明博又与方轶聊了一会儿,见已经快到下班点了,约方轶下班后吃饭。方轶觉得老朋友好久不见了,便答应下来。
刘小花刚走到律所大门口,一位身材瘦小的男人追了出来。
“这位女士,您稍等下。”瘦小的男人一边追一边说道。
“您叫我吗?”刘小花见周围没有其他人,停下了脚步。
“对,是叫您。自我介绍下,我姓郭,是这家律所的律师。您是不是来咨询案子的?”瘦小的男人向周围看了一眼低声说道。
“是呀,怎么啦?”刘小花疑惑的回道。
“自我介绍下,我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擅长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我看您一脸的不高兴,能够跟我说说,说不定我能帮您。”郭律师说道。
“刑事案子,您也做吗?”刘小花听说对方是合伙人,心里高兴。
她虽然不知道合伙人有多专业,但是潜意识里觉得应该跟村里的村长似的,没有两把刷子当不上。
“办啊,我最近这几年办过的刑事案子多了去了,前几天我还给一位银行行长的儿子辩护呢。
这里不方便聊案子,我正好约了一间会议室。咱们可以去谈谈。”郭律师微笑道。
“好,您真是合伙人?”刘小花嘴上有些怀疑,但是脚步已经跟了过去。
待二人离开前台后,前台后面坐着的两个女孩子撇了撇嘴。
“这是第几个了?”圆脸女孩子问道。
“第三个。”瓜子脸女孩子一脸的厌恶回道。
“天天等在这儿捡漏、撬行,还号称是合伙人,这个郭律师脸怎么这么大呢。我就奇了怪了,咱律所什么时候进了这么一帮人。怪不得万主任都撤了。”圆脸女孩子抱怨道。
“嘘,小点声,挣这点工资,你操那心干嘛?”瓜子脸女孩子向四周看了看,低声道。
“我就是看不过眼,咱律所算是完了。回头我去问问万主任,新律所需要前台不,如果要我,我就跳槽。”圆脸女孩子低声道。
“嗯!你问的时候,替我也问问哈。”瓜子脸女孩子无奈的说道。
律所不远处的一家餐馆内,李明博正在给方轶倒酒。
“方律师,我听说你们律所有不少合伙人都转所了?”李明博给方轶倒完酒,放下啤酒瓶,问道。
“嗯,律所高层之间有些合不来,我们团队的老大拉着队伍出去新建了一家律所。”方轶没有瞒他,这事瞒也瞒不住。
“您没跟着过去?”李明博边吃边问。
“我正在办退伙手续,差不多六月份转过去。我团队的律师已经转过去了。你那边怎么样?”方轶岔开了话题。
第891章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还行。周律师对我挺好的。现在分所这边有二十来个律师。专门为集团服务,偶尔我自己还能开发点业务做。”李明博微笑道。
“嗯,周慎是我师兄,他这人不错。而且业务也稳定。好好干。”方轶说完喝了一口啤酒。
“方哥,今天那案子,其实一开始我也有点发蒙,后来我查了不少案例,但还是有点不太明白。
一般来说,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好区分,但是总有些案子不好区分,就比如这个案子……”李明博觉得好不容易坐在一起,正好请教下。
“其实我觉得如果你搞明白三点,基本上就能区分开这两个罪名:
一、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是‘交易’。
行为人一般通过不公平的交易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因此,只有在经营或者交易活动中才可能发生本罪。如果行为不是发生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就缺少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前提条件,大概率无法构成本罪。
二、抢劫罪的危害程度比强迫交易罪大很多,因此,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应当轻于抢劫罪,一般来说不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否则,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就会造成处刑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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