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16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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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律师,您说我儿子会不会被抓?”钱琴突然问道。
“您为什么这么问?”方轶疑惑的看向她。
“之前我去派出所撤销盗窃案时,有个民警跟我关系不错,他知道我家的情况,说我儿子可能涉嫌盗窃罪。我怕刘老板把这事翻出来。”马良友一脸忐忑的说道。
“首先刘老板起诉您侵占罪,但是您儿子在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又不得不提,不提就没有办法把整个事情说清楚。
盗窃案属于公诉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一般来说,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犯罪行为有可能会另案处理。
这批不锈钢油灰刀价值多少?”方轶解释道。
“五万六千元。方律师,那怎么办?”钱琴说完,夫妻二人四只眼睛看向方轶,眼神一片慌乱。
“从您的表述上看,您儿子秘密窃取价值巨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不一定会按盗窃罪处理。”方轶说道
“为什么?”马良友夫妻异口同声道。
“我个人认为马绪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自诉人刘老板委托您加工并实际占有的不锈钢油灰刀盗卖出去,虽然形式上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但是根据本案的案情,法院一般不会对马绪的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是:被盗不锈钢油灰刀虽然是自诉人刘老板的财产,但因系其委托您进行加工并保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该对不锈钢油灰刀的毁损灭失负有赔偿责任,而马绪是您儿子,本案实际上属于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盗窃案件。
对于此类盗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都会采取慎重的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续了上述解释的精神,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之所以法院要慎重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或者近亲属间的盗窃案件,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这种盗窃行为侵害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近亲属的财产,亲属关系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所有者对财产权的强烈保护需求和由此产生的利害冲突,故与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差别较大,一般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处理时进行区别对待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第二,从我国传统亲情观念出发,民众一般不认为盗窃家庭或者亲属的财物构成犯罪,案件发生后一般也会对盗窃者给予谅解,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方轶说到此处,被钱琴打断了。
“方律师,您说的太对了,我们就不希望追究我儿子的刑事责任。我儿子想多赚点钱,也是为了家里考虑。”钱琴有些激动。
“你少说话,听方律师的。”马良友拉了媳妇一把,训斥道。
“我接着说哈。
第三,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客观上给盗窃者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一般不会有再犯的危险,也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亲属之间的团结和睦。
综上,我认为,虽然本案中,马绪盗窃的不锈钢油灰刀的价值达五万六千余元,数额巨大,但鉴于其盗卖不锈钢油灰刀造成的损失最终由您承担赔偿责任,且您也愿意积极赔偿自诉人刘老板的经济损失,其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从贯彻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不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案件处理的良好社会效果。
所以,我认为法院大概率不会对您儿子马绪追究刑事责任。”方轶说完看向对面的二人。
第908章 给别人当梯子
马良友夫妻愣了几秒,相互用眼神交流了下。
“方律师,那您说我这案子?”马良友看向方轶,一脸的纠结。
“我觉得您这案子有机会。开庭前您可以再找找刘老板,只要他点头,你们双方达成一致,这案子可以调解结案。或者他撤诉也可以。”方轶说道。
“刑事案子还能谈?”马良友愣了一下。
在他的印象里,刑事案子要不有罪蹲大牢,要不无罪释放,咋还可以聊啊,这也太不严肃了。
“你们这个是自诉案子,不是公诉案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但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方轶解释道。
“哦!这里还有这么多事。还是您专业。”马良友一脸的敬佩:“好,我听您的,再去找刘老板谈谈。”
云乔腹诽:这话说的,方律师可是专门搞刑事案子的,当然专业了。
“方律师,我这案子委托给您,律师费得多少钱?”马良友心里有点忐忑,虽然之前有兰姐给方轶递话,但是他仍然怕方轶狮子大开口。
“兰姐之前找过我,说过您的案子。咱中小企业也不容易,您给一万元律师费,我就当帮个忙。”方轶一脸严肃道。
没办法,不管是出于维护与盛丰集团之间的关系,还是考虑到与兰姐的交情,兰姐的面子他必须得给。
虽然兰姐说了该怎么收费就怎么收费,但是如果老马与兰姐的关系一般,兰姐会专门上门来说这事吗?所以兰姐虽然这么说,但是律师费绝对不能多要。
“太感谢您了。今天能签合同吗?”马良友说着,从包里掏出了刚才银行取出来的一捆百元大钞。
之前他取了五万元,这也是他的底线,如果律师费要的太多,他就只能拍屁股走人了。
接下来的办手续的事,云乔轻车熟路,很快便协助马良友签署了委托手续。送走马良友夫妻后,方轶回到办公室给兰姐打了电话,把案子的情况大概说了一下。做好事必须得留名,否则人家怎么领你的情。
次日一早,方轶和云乔去了法院阅卷。
下午的时候,方轶正在和云乔在办公室查看从法院带回来的马良友侵占案的案卷材料,分析案情,孟广达敲门走了进来。
“老孟,有事?”方轶抬头看向他。
“嗯,耽误您一会儿。宇文东的朋友大宝昨天来了,带了一个当事人过来。是个故意杀人案。”孟广达来到近前坐下后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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