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59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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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庸坐在了距离常光一个半身位的地方,与对方保持着一定的距离。

“哎,这事都成了我的心病了。我给你们说说,杜律师,您帮我出出主意,再这么下去,我非得崩溃不可……”常光叹了口气,把以往之事说了一遍。

常光是程祥玉的同行,当年还是程祥玉带他入的行,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后来常光沾上了赌瘾,从小赌怡情到大赌伤身他是一样不落,刚刚有起色的生意不出几年就被他败光了。

当初程祥玉劝过他,他当面痛哭流涕的发誓再也不玩了,恨不得剁手以明决心,但没几天,被人一勾就又去耍钱了。

前年的时候,家里的日子没法过了,媳妇要跟他离婚,他跪着求媳妇,又是抽自己嘴巴,又是指天发誓,这才把媳妇安抚住。

家里的资金见了底儿,做生意需要资金,常光琢磨来琢磨去,最后把家里的奥迪车抵押给了众邦典当行,借了二十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二十万元资金除了支付供应商的货款,支持不了多久,往日的朋友也因为他赌博成瘾都离开了他,无奈之下他又打起了奥迪车的主意。

经打听,他的奥迪车被众邦典当行交给了东方停车场保管。常光观察了停车场的情况。

一天夜里,他趁停车场的保管员不备,将其向众邦典当公司借款的担保物(奥迪车)从停车场强行开走。之后,常光携车逃匿,且未向众邦典当公司清偿二十万元借款。

奥迪车被强行开走后,被害单位东方停车场报警,并向众邦典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共计二十二万余元。

常光想将奥迪车卖给二手车市场的中介,把钱给媳妇继续经营生意,但是中介发现奥迪车是赃物,过不了户,不敢要。

他找收黑车的中介,但对方知道是赃车后,价格压的极低,他又舍不得卖掉,只得把车藏起来,自己东躲西藏,选择跑路。

“不瞒您说,去年的时候,我偷偷躲在我家楼下,看着我儿子和我媳妇出门进门,我蹲了半宿,冻得我跟孙子似的,可我舍不得离开……眼泪哗哗的流。”常光说着眼睛红了。

杜庸看着他,心里不是滋味,有些同情眼前的汉子。

“我真的后悔当初不听程哥的话……”常光看向程祥玉,后者摆了摆手:“你能这么想就说明你还有的救。”

“杜律师,您说我不就是把自己的车从停车场开出来了吗,这不是民事纠纷吗,怎么就构成刑事案子了?”常光眼巴巴的看着杜庸。

“是呀,当初停车场报警的时候,老常偷偷找律师问过,那律师说老常这事,不叫事,不构成犯罪。

律师给出的理由是:奥迪车的所有人是老常,老常虽然实施了乘人不备,公然开走典当行停放于停车场,并由停车场保管的奥迪车,但毕竟其开走的是自己的车,不是别的财物,因此,其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老常的行为不属犯罪行为。”程祥玉接过话茬,说道。

“对,当初那位律师说我不构成犯罪,我就没把这事当回事。

可我后来找人一打听,派出所居然立案了,一直在找我。我寻思着,这要是不构成犯罪,为啥派出所找我啊,还给我安了个抢夺罪的罪名。所以我这心里也有点二虎。”常光说道。

“嗯,我与之前那位律师想的不一样,我认为常总的行为构成犯罪。”杜庸说道。

“为啥?”常光疑惑的看向他,他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虽然心里有些摇摆。

程祥玉也看向杜庸,程都一言不发的听着。

“我给您解释下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占有”,从行为本质上理解,不仅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包括通过非法手段,占有自己所有但处于他人合法监管状态下(即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从而使监管人(合法占有人)遭受财产损失。具体来说:

强行占有已经质押给他人的财物属于非法占有,动产被质押后,虽然其所有权不因质押而改变,但质物的占有权却由出质人(常总)转至质权人(典当行)。

质权人又将其合法取得的占有权转委托第三方代为行使,如本案,典当行委托停车场代为保管该质物—奥迪车。

出质人在质押关系消灭前不能侵犯质权人、第三人的占有权,即不能强行改变占有状态,否则即便其取得质物的占有,也不能以其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而否定这种占有的非法性。

本案中,常总虽然仍然享有对涉案质物―奥迪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但其占有权经质押权人―众邦典当行转至东方停车场,停车场取得对质押物小轿车的合法占有权。

在此情形下,常总对小轿车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能享有质物的收益权等权利,但不能实际占有质物奥迪车。

无论是质押权人(典当行)自己占有奥迪车,还是质权人委托的第三人(停车场)占有该小汽车,都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常总强行将奥迪车开走,势必改变占有关系,必然会使自己受益,而使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所以此种非法占有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而且因为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会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杜庸解释道。

第1004章 以防万一

“那常总拖欠典当行的钱还用还吗?”程祥玉问道。

“这就涉及到谁是本案受害人的问题了,因为保管不善,导致奥迪车被抢走,典当行的损失已经由东方停车场赔偿了,所以典当行与常总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被东方停车场结清,常总不用再偿还典当行的借款。”杜庸说道。

“哦,我说典当行一直没找我家的麻烦。原来如此!”常总醒悟道。

“但是东方停车场却因常总的行为遭受了损失,东方停车场是本案的被害人,也是认定常总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要件。

本案中,常总乘人不备,强行将车开走,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实际遭受经济损失的一方,即东方停车场,为被害人。

东方停车场受质权人(典当行)的委托,取得对奥迪车的保管权,根据相关规定,其在保管质押财产期间,应当对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也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和《物权法》已经失效)

根据常总所说,东方停车场基于保管合同对质权人典当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了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作为保管人员的东方停车场为本案的被害人。

所以东方停车场有权要求常总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现在东方停车场不起诉,当检察机关起诉常总时,东方停车场也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常总赔偿损失。”杜庸继续解释道。

“老弟,按照你的说法,老常这罪名算是坐实了?”程祥玉看向杜庸。

“嗯,根据常总刚才说的案情,我认为常总构成抢夺罪。

对于常总的行为,不能仅从表面上分析他的行为所针对的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物还是所有物,而应当分析他的行为是否实际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我实话实说,常总您别不爱听。”杜庸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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