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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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建立圣堂、怎样的建立圣堂?要按非索港的宗教管理政策办,而不能先办起来再做规定、有了既成事实之后才去补救。

非索港当局还没有相关规定,怎么办?身为资政委员会的首席顾问,柯孟超现场草拟了一份,然后便可以提交讨论,假如讨论通过,很快就可以颁布。

冈比斯庭想在非索港设立圣堂,便按此规定办理。这算是特事特办了,柯孟超很给面子也很给力,他拿来纸笔现场书写《非索港宗教事务管理草案》,边写边解释。

非索港对宗教事务与宗教信仰的管理,首先遵循“自由原则”。

所谓自由原则,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任何人都有“不信奉某位神灵的自由”以及“不再信奉某位神灵的自由。”

在自由原则中,“不信奉”的权利才是重点。在草案中还规定,如果神灵本尊提出申诉,非索港地方当局也会维护公民的这种选择权利。

这一条规定真是太有地方特色了,因为当地人大多不是无神论者,各部族信的东西五花八门,有时甚至超出想象。

草案没有纠缠有神或无神的争论,而是假设了一种情况,假如神灵出现在人间,也将其视为一位独立的法律个体,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权利。

公民有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也有不信仰某位神灵的自由,就算神灵也不能剥夺。假如神灵来到这里,非索港地方当局同样保障它的这种权利。

在草拟的时候,柯孟朝问了一句话,不是问冈比斯庭的两位使者,而是问洛克:“你认为海神族的人,有不信奉海神的自由,或者有不再信奉海神的自由吗?”

洛克答道:“有,当然有!”于是柯孟超就这么写了。

根据这一原则,派生出另一条更重要的规定:任何人或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不得违反自由原则,教义中的禁止性内容如下——

一、对不信奉本宗教神灵者,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二、阻挠与禁止信众不再信奉本宗教神灵,对他们进行威胁、恐吓、污蔑、贬低或丑化。

三、宣杨公民必须信奉本宗教神灵,否则就会遭到报复与惩罚。

四、号召与鼓励信众,攻击或歧视非信众。

五、违反自由原则的其他情况。

任何组织在非索港设立宗教机构,其宣扬的教义都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不违反上述规定放可批准传教。这一条规定只是针对公开设立宗教机构的情况,须审查其经典以及宣扬的教义,并不干涉个人的信仰选择。

柯孟超写得很快,落笔成章。他一边写,洛克一边翻译,在“自由原则”之后,又规定了“平等原则”、“反歧视原则”、“反迷信原则”,可视为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延伸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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